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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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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l-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她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英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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